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材料

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材料

公开时间:2026-05-27 公 开 人: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65次
  • 打印

债权申报须知

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5月7日裁定受理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6年5月22日指定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为东盛公司管理人。为了保证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2026年5月7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未到期债权,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要求

(一)申报债权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根据管理人邮寄申报材料中样本进行填写]

1、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

3、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合同、协议、往来帐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对账单、结算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利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应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并附证据清单。且应提供证据材料原件交管理人核对。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及代理人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6、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提交相关原件,并提交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份,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7、审查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要求审查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8、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书写均应用黑墨或炭素墨水笔,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二)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载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时加封面。

三、申报需注意的问题及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4、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5、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即计算至2026年5月7日(含当日)止。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或违约金的,视为其放弃申报利息或违约金。

6、债权申报应到管理人处当面申报,并携带所需材料和证据原件。

四、申报方式

1、本次债权申报时间: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2、现场申报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31号四楼,现场申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邮寄申报送达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31号四楼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邮编214200。

3、收件联系人:蒋诗雨,联系电话:18706152092。

五、如需召开债权人会议将另行通知。

六、管理人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告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申报债权,因未及时提交足够相应证据,或未及时提供证据原件交管理人核对导致债权无法确认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证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管理人将依法移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逾期未申报债权的,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费用收取标准由管理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序、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

5、通知债权申报并不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也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以上内容已阅读,申报人对法律后果与责任已清楚(本须知在申报人签名盖章后,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人)。

                        申报人签名盖章:

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确认收费标准

一、收取补充申报费用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的,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第10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收取标准由管理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

3、《无锡地区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准许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管理人应当要求补充申报人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二、本案补充申报的收费模式

1、东盛公司破产案件的补充申报收费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对申报总金额按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的减半收取,同时酌情考虑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

2、该补充申报费用申报人应在收到管理人收费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付至管理人账户。如确有困难的,申报人也可作出书面承诺:按管理人最终确认的应交补充申报费用的1.2倍交纳,并授权管理人在分配时直接从其受偿额中划扣。

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详见附件】

附件

债权申报材料(东盛).doc 下载
公告-破37.pdf 下载
债权申报须知(东盛).doc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