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破并终结民事裁定

宣破并终结民事裁定

公开时间:2025-08-01 公 开 人: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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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破249号之一

 

申请人: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唐稳,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人。

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裁定受理深圳市芳润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众联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为中金众联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7月24日,管理人以中金众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中金众联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中金众联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云国,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登记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宏海汇盈大厦10楼。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实地走访、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中金众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将财产、印章、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移交给管理人并配合清算工作。截至申请日,管理人仅接管到中金众联公司的部分印章、证照等,未接管到财务账册、重要文书等资料,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对中金众联公司开展清算审计。

经管理人调查,中金众联公司有以下财产:一、2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不足50元。因上述2个银行账户均为久悬户,且开户银行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管理人认为上述财产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决定对银行账户存款不予处置。二、商标权11项,其中无效商标权7项,有效商标权4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处置上述有效商标权。三、持有7家企业的股权。上述7家企业4家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1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家企业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处置上述对外投资权益。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3家债权人的3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1722234.8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管理人拟提起诉讼追究股东未缴出资责任。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1207元,其中刻章费328元、公告费250元、快递费629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交书面的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未接管到中金众联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对中金众联公司进行全面清查审计。依据管理人对中金众联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金众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中金众联公司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金众联公司衍生诉讼及资产处置等作为遗留事项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处理。管理人在中金众联公司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企业未注销、股东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等情形不影响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中金众联互联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依法不予收取破产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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