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函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函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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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兴廷科技破管字第8-1

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函

 

林廷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5)京01破申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廷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京01破303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兴廷科技公司管理人。

依据工商档案得知,你(单位)对兴廷科技公司出资(注册资本)3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4月15日。截至2025年7月7日,你(单位)并未实缴上述注册资本。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兴廷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5月30日被北京一中院受理破产,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函件7日内履行上述出资义务并将出资款汇至管理人处。如对本函件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函件7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特此函告

 

                           

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金嘉宝,联系电话17743912935,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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