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5次
  • 打印

关于执行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缴纳税款的通知

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程碧裕、程志良:

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荣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贵院于2025515日作出(2023)粤13强清97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

现因清算组在执行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5,702.56及企业所得税177,028.29元,具体如下:

1.根据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大荣公司清偿清算费用、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为1,151,82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大荣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大荣公司的股东为程碧裕(持股比例50%)、程志良(持股比例50%),即股东程碧裕分配金额为575,913.62元、股东程志良分配金额为575,913.63元(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显示)。根据税务征收相关规定,股东程碧裕、程志良按照持股份额获得的分配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下称“仲恺税务局”)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纳税凭证》显示,股东程碧裕、程志良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2,851.28元,合计165,702.56元。

2.根据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大荣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程碧裕于2025年3月31日将原属于大荣公司征收补偿款883,598.75元,支付至大荣公司清算组账户内。根据税务征收相关规定,大荣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经大荣公司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后仲恺税务局核定向大荣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177,028.29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大荣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77,028.29元,应当由大荣公司清算财产先予支付。

以上,清算组已于2025年6月26日向仲恺税务局支付个人所得税165,702.56及企业所得税177,028.29元,仲恺税务局已向清算组出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并于2025年7月2日出具惠仲税税企清〔2025〕60453号《清税证明》,载明大荣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综上所述,根据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本案在清偿清算费用175,485.59元、大荣公司债务1,200.00元、个人所得税165,702.56及企业所得税177,028.29元后,大荣公司剩余财产为809,096.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大荣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即股东程碧裕分配金额为404,548.20元、股东程志良分配金额为404,548.20元(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显示)。

特此通知。

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6日

 

附:

1. 《银行端查询缴纳税凭证》;

2. 惠仲税税企清〔2025〕60453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


附件

(大荣)关于执行《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方案》缴纳税款的通知.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