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30 公 开 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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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闽0582破10号

2026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请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根据摇号结果,指定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案由审判员寿华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蕾、审判员蔡尚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叶宏文,书记员许艳婷。

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8日前,向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宝洲路万达中心B座41楼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林清赟,联系电话:1335855611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6月15日上午9时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晋江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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