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判决是否提起上诉的征询函

关于就(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判决是否提起上诉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6-04-30 公 开 人: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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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判决是否提起上诉的征询函

2026)诚鼎破管字第68

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各债权人:

2024年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下称“诚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4)粤01破5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管理人发现,诚鼎公司在丝网印刷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名下106项专利及8个注册商标(含第741222074122217412222号仍在有效期内)查明诚鼎公司名下商标及专利未许可他人使用。而被告广东众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众友公司”)2023年10月30日起,在其微信公众号及Facebook发布多篇文章,所附照片均印有诚鼎公司企业名称,并套用诚鼎公司经营经历、经营场所及活动照片,且销售的机械设备与诚鼎公司产品相同,并擅自使用原告第7412220号、第7412221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混淆。

基于以上事实,管理人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众友公司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后广州中院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下称“番禺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

后管理人收到番禺法院送达的(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经管理人研究认为,宜就本案提起上诉,并将上诉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一审主张的200000元更改为10000元,理由如下:第一,众友公司确有商标侵权行为。涉案诚鼎公司的商标尚在有效期内,众友公司未经诚鼎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第二,主张200000元赔偿金额较高,二审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一审主张判令众友公司赔偿诚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数额相对较高,目前众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诚鼎公司因此所受损失较难量化,二审法院支持200000元赔偿金的可能性较小,故管理人综合分析后认为,将赔偿金额更改为10000元为宜。第三,降低赔偿金额可减少上诉费用。上诉费与上诉请求金额挂钩,若主张200000元赔偿,对应上诉费较高,一旦败诉,该费用将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出,削减破产财产。将赔偿金额调低至10000元,上诉费将显著下降,有利于控制诉讼成本,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因此,管理人特拟定如下两个方案,书面征询各债权人的意见。

方案一:就(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判决书》,同意管理人代表诚鼎公司提起上诉:一、要求众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第7412220号、第7412221号、第7412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生产模具及库存;二、要求众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诚鼎公司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照片、产品图片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要求众友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四、要求众友公司赔偿诚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方案就(2025)粤0113民初18709号《判决书》,不同意管理人代表诚鼎公司提起上诉

上诉费用由诚鼎公司破产财产支出预计上诉费用50元(具体以法院通知交纳为准)。

一、败诉风险或执行不到位风险特别说明

鉴于诚鼎公司曾于2023年5月1日向利可德公司出具《说明》,说明内容为:我司因业务调整需要,与贵司合作,销售的项目,合同号CD20221212D006,设备名称全自动多色胶印机、数码喷绘机,今后将陆续移至“广东众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展开,我司依旧正常营业。特此说明。该《说明》是否构成“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存在争议,有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众友公司可能存在不能偿付欠款的风险。本案即便胜诉或部分胜诉,也并不意味着诚鼎公司能全额获得判决支持的赔偿款,还应考虑众友公司的偿债能力,如需强制执行的,可能还需要支出相应费用。若存在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则可能无法收回,进而导致诚鼎公司的破产财产减少。

二、关于诉讼费用缴纳与退还的特别说明

1.如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要上诉,该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诚鼎公司的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作为破产费用支出,而不计入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即若提起该案诉讼,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将作为破产费用支出,会导致诚鼎公司的破产财产减少,将影响各位债权人的受偿金额。

2.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暂计为二审50元(标的额暂以10000元为基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最终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上载金额为准。若案件胜诉或部分胜诉,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后续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应当注意,诉讼案件均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管理人上述所做的法律分析仅为使各债权人了解案件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构成任何案件诉讼结果的保证。若本案败诉,则从诚鼎公司破产财产中支出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将不予退还。

4.如有债权人愿意自行垫付案件受理费的,亦可联系管理人协商案件受理费垫付事宜。

三、关于若案件胜诉或部分胜诉后财产分配的特别说明

1.若案件胜诉或部分胜诉获得的款项将归入诚鼎公司的破产财产,将作为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因此,若案件胜诉或部分胜诉上述诉讼追回或执行到相关财产该些财产亦应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顺序和比例依法进行清偿各债权人,不得个别清偿债权。即使诚鼎公司债权人愿意垫付案件受理费,该诉讼胜诉追收所得财产亦不能优先清偿垫付案件受理费的债权人。特此告知。

四、关于表决规则及债权人决议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参与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综上,管理人此情况制作了本诉讼方案表决通知,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同意管理人代表诚鼎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上诉。请债权人应自收到本方案之日起日内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上述期限内将该表决票交回至管理人。若债权人已事先明确约定适用默示表决视为无异议的规则,逾期未表决或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该表决票交回至管理人的,视为对方案一所述事项及内容无异议。

以上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

广州诚鼎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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