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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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6-08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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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告知书

 

成都奥利给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647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0104破申13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奥利给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给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658日作出2026)川010410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刘潇阳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奥利给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如下法律义务:

一、自破产受理日(即202647日)起,奥利给力公司停止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奥利给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材料,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需同时向管理人报备。

五、管理人接管清查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或配合清查工作,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相关义务人违反前述规定或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成都奥利给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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