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12-05 公 开 人: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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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0)漫品破管字第67

债务人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于20201021日作出(2020)粤19破申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品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1117日作出(2020)粤1974号决定书,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漫品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东莞中院已于2022721日裁定终结漫品公司破产程序。自漫品公司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管理人积极跟进未决事项,在收到深圳锐进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进易达公司”)补充申报的债权资料及待定债权的补充证据材料后,对补充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和逐一审查,对待定债权进行补充审查,并相应补充和更新债权表。管理人现将自漫品公司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补充申报债权及待定债权的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待定债权补充审查情况

截至漫品公司破产程序裁定终结日,漫品公司共有待定债权一笔,申报人为锐进易达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291,868.78元。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该笔债权为进项税额转出涉及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用附加,是因境外收货人Deed Company Limited未及时付汇而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出口转内销而形成。但经管理人审核发现,锐进易达公司并未实际缴纳相关税款。经管理人多次催促,锐进易达公司尚未实际缴纳相关税款及未能补充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因此,经管理人审核,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二、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

202485日,债权人锐进易达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3笔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251,021.55元,其中,1)申报其垫付税费产生的利息,金额为73,64.62元;2)申报其他费用(翻译费及律师费)小计55,500.00元;3)申报欠款本金102,549.21元及利息19,007.72元,金额小计121,556.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16,380.29元,为普通债权,详请查阅附件一。

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上述债权编入补充债权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请各债权人/债务人阅读《债权核查办法说明》(详见附件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并填写债权核查表(详见附件三)。

 

特此报告!

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25

 

 

 

 

 

 

 

附件:

附件一: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补充债权表

附件二:债权核查办法说明

附件三:债权核查表(对本人/本单位的债权)

附件四:债权核查表(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附件五:债权核查表(债务人核查意见)


 

附件一:

 

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补充债权表

 

1:确认债权(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债权性质

申报本金

申报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

申报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申报的迟延履行金

债权申报总额

确认债权性质

确认本金

确认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

确认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确认债权总额

申报债权主要证据

管理人认定理由

1

深圳锐进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

73,964.62

-

-

73,964.62

普通债权

-

16,380.29

-

16,380.29

外贸综合服务协议

债权人申报垫付税费产生的利息73,964.62元。根据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于20191022日垫付税款合计405,285.57元,根据与漫品公司签署的《外贸综合服务协议》,漫品公司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向贵方支付利息损失。经管理人审核计算,确认该部分利息为16,380.29元,管理人对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合计

-

73,964.62

-

-

73,964.62

普通债权

-

16,380.29

-

16,380.29

 

 

 

2:不予确认债权(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1-1

深圳锐进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91,868.78

该笔申报债权是因境外收货人Deed Company Limited未及时付汇而可能被税局认定为出口转内销而形成,但深圳锐进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实际缴纳相关税款。

1-2

深圳锐进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5,500.00

该笔申报债权为翻译费及律师费。根据(2020)粤039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未判决律师费由漫品公司承担,因此管理人对申报的律师费不予确认。另由于债权人未提供翻译费的相关合同及申报依据,经管理人审核,对该笔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1-3

深圳锐进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1,556.93

该笔申报债权为重复申报,不予确认。

合计

468,925.71


附件二:

债权核查办法说明

一、对本人/本单位的债权核查

(一)、对管理人审查的本人/本单位的债权有异议的,本人/本单位20251212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本人/本单位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二)、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本人/本单位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无异议。

 

二、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核查

(一)、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请20251210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注明对债权表中有异议债权的序号和债权人名称及异议理由,不写明异议理由及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二)、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无异议。

附件三:

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表(债务人核查意见)

 

 

债务人(正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核查意见

无异议

有异议

 

 

 

 

核查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请核查人认真阅读以下核查说明,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请在20251212前(含当日)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加按指模并完整填写债权核查表交至管理人。逾期没有提交债权核查表的,视为其对债权无异议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26

管理人联系人:陈珣,电话:18680517594

核查说明:

1、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核查意见分为有异议无异议两个选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的,请在无异议栏内打“√”;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有异议的,请在有异议栏内打“√”;在无异议栏与有异议栏内同时打“√”或同时空白的,或在债权核查表的任何地方打“√”以外的符号或文字的,均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2、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20251210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注明对债权表中有异议债权的序号和债权人名称及异议理由,不写明异议理由及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东莞市漫品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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