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清算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法定代表人清算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2-11 公 开 人: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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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清算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2026)全润破管字第2号

王亚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9日作出(2026)粤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炜安科技有限公司对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全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粤01破4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刘梨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担任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现全润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你方作为全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律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现管理人向你方送达全润公司破产法律文书,并将相关法律责任向你方进行释明,请你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配合清算义务。

一、清算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你方在全润公司破产程序期间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2019〕6号)》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你方若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或综合采取训诫、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具体要求:

1、收到本告知书后,立即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如实报告全润公司情况;

2、自2026年2月9日起,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动(经营活动应由管理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启用公司印鉴、不得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不得销毁隐匿会计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不得虚构公司债务等;

3、在2026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全润公司的证照、印鉴、银行资料;在2026年3月2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全润公司除前述资料外的全部资料和财产;

4、列席2026年3月25日下午16:0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第60法庭召开的全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和管理人询问;

5、在全润公司破产程序期间,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核对债权并发表核查意见,向管理人提供全润公司资产和负债线索,协助管理人查清全润公司资产和负债状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

请你方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职,确保全润公司依法清算完毕。若你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将依法追究你方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法律文书

 

(管理人联系方式:舒先生,13244848855,020-38896506-808,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27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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