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07破7号通知书之一(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时间)

(2025)豫0307破7号通知书之一(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时间)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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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豫0307破7号之一

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根据申请人洛阳首龙铝业有限 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3日指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担任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5年8月20日18 时前,向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武一 鸣、孙梦丹,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升龙广场 E 区汇金中心712室,电话:17638878643、15138452647)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 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8月26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三号 审判庭(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张衡路消防大队东偃师 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 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 理人参加会议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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