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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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8-2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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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5)赣0702破3

2025年7月10日,本院根据胡现志的申请作出2025)赣07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2025823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启迪科技城B1栋,联系人:吴律师137663772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赣州市红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825上午10时00分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七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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