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06 公 开 人: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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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通过“e 破通网络会议系统”召开。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期限截至2026年4月15日16时,表决方式为线上表决。会后,信资(贵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延长表决期限的申请书。为加快推进破产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综合考虑表决事项的复杂程度、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流程、新秀城项目基坑现状等因素,同意将表决期限延长至2026年4月29日17时。

截至2026年4月29日17时,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情况如下:

1.《财产变价方案》:已签到参会的债权人164家,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57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06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42,713,735.96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67.52%,超过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2.58%,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之规定,该表决事项通过。

2.《财产分配方案》:已签到参会的债权人164家,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56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本案中,担保债权人信资(贵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向管理人主张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故对《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表决同意的债权人96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43,468,066.75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61.54%,超过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2.62%,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64条之规定,该表决事项通过。

综上所述,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均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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