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52次
  • 打印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

 

各位债权人:

现管理人将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公司)清算一案中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申报债权的情况

2025年4月18日,鑫昊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管理人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通知鑫昊公司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因鑫昊公司预重整失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裁定受理鑫昊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5620日,管理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通知鑫昊公司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及鑫昊公司诉讼及执行情况,管理人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14家已知债权人送达了《已知债权人通知书》及申报债权注意事项,同时送达了破产债权申报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报人信息登记确认表等格式文书。

二、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8日,管理人共接受债权申报13笔其中1笔申报人于2025年7月8日向管理人撤回申报,管理人实际受理债权申报12笔,申报金额合计45,080,379.51元(大写:肆仟伍佰零捌万零叁佰柒拾玖元伍角壹分)

三、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对于已在预重整阶段申报可延续计算至鑫昊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利息债权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受理日调整相应的债权审查结果。具体审查情况如下:

截至2025718日,管理人对已受理的12笔债权申报均已审查完毕,并向申报人送达了《债权审查》。经过对申报人申报债权的性质、数额、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管理人审查完毕12家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核认可债权12笔,认可债权金额45,254,967.90(大写:肆仟伍佰贰拾伍万肆仟玖佰陆拾柒元玖角)其中85,741.50元(大写:捌万伍仟柒佰肆拾壹元伍角)列入税收债权清偿,41,431,187.65元(大写:肆仟壹佰肆拾叁万壹仟壹佰捌拾柒元陆角伍分)列入普通破产债权清偿,3,738,038.75元(大写:叁佰柒拾叁万捌仟零叁拾捌元柒角伍分)列入劣后债权清偿。目前有1家债权人提出异议,管理人正在复核过程中。

、关于核查债权的说明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审查完毕债权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本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核查,并有权提出异议,相关债权在核查期内如果无人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本次会议就管理人已出具审查确认表的12笔债权进行核查。债权人鑫昊公司有权查阅管理人保管的债权表、申报登记及审查等材料。

本次会议核查债权的期间为2025721日至2025728日。债权人鑫昊公司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于2025725日之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管理人将2025年728日之前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如对管理人复核意见仍持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当在2025812日之前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新明农机厂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说明。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〇二


附件

鑫昊公司-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