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3破43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5)辽03破43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鞍山鑫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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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辽03破43号

   2025年6月9日,本院根据东北特钢集团鞍山东亚精密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北特钢集团鞍山东亚精密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采用摇号方式指定鞍山鑫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陈奎权。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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