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56号解除合同通知书(东升、置地、张景佳)

锦华56号解除合同通知书(东升、置地、张景佳)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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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解除合同通知书

2024)锦华破管字第56号

东莞市东升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景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2024)粤1971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粤1971破5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资料显示:东莞市东升工贸有限公司、锦华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张景佳分别于2006年12月5日、2006年7月13日签订《锦华凯欣名苑合作开发合同》、《合作项目补充协议》。

根据管理人调查及相关法院判决查明,该《锦华凯欣名苑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项目补充协议》均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锦华公司、置地公司均已入破产程序,上述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中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锦华凯欣名苑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项目补充协议》。

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以及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若各方因解除上述《锦华凯欣名苑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项目补充协议》而产生相关损失或认为对锦华公司享有债权的,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债权申报资料一份;

4.管理人联系方式:温律师,13559777527,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寰宇汇金中心7号楼20层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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