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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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3年12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昌区法院”)作出(2023)鄂0106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警盾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鄂0106破27号《决定书》依法指定了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为警盾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4年3月19日,警盾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武昌区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已裁定认可前述分配方案。警盾公司破产财产将进行分配,本次分配具体如下:

1、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191,754.50元。

款项构成如下:①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执行回款:191,242.50 元;②无形资产处置收入:510.00 元;③银行入息2.00元(截至2026年4月9日)。

2、破产费用

(1)实际支出:截至2026年4月9日,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1247元(其中开户费用200.00元,刻章费用150.00元,交通及邮寄费用97.00元,破产衍生诉讼公告费600.00元,企业数字证书年费200.00元),另衍生诉讼追缴股东出资诉讼费10,29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137.00元。

(2)预留费用:

本次分配银行转账手续费、工商注销手续费、档案保管及印章销毁等相关费用预留1,334.00元;破产案件诉讼费用预留4,213.05元(以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为准)。

(3)管理人报酬预留18,71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最终报酬金额由武昌区法院确定)

3、普通债权

经武昌区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一笔,确认金额为527,300.00元(其中普通债权500,000.00元,劣后债权27,300.00元)。

本次可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剩余金额155,955.04元分配给唯一债权人湖南已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费用清偿率100%,普通债权清偿率约29.58%,劣后债权清偿率为零。

本次财产分配后,上述管理人预留的财产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在警盾公司第二次分配时一并再行分配。

特此公告!

湖北警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德成国贸中心B座26楼,蔡律师1312510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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