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建晟华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建晟华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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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员及各位债权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晟华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5月9日作出(2025)苏0582破4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职的调查、核实建晟华公司所欠债务,并形成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组成债权审核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管理人派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一)初审律师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二)初审律师就申报的部分有疑问的债权向债权人核实,在申报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充分的情况下,初审律师在查明事实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债权审核组组长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律师意见、证据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并交管理人债权审核终审律师;

(四)终审律师综合签署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债权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律师召集各组组长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因此,每一笔债权均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最终确认。

二、债权申报通知、申报情况

(一)债权申报通知

2025512日,管理人将建晟华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债权申报公示,并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建晟华公司的涉诉案件。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涉诉情况,向4位潜在债权人通过EMS邮寄微信送达等方式送达了债权申报材料。

截止到债权申报截止日,本案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1232540.35元。

(二)债权申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并于2025年7月11日编制《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

截止到债权申报截止日,本案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1232540.35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一)职工债权调查

管理人接管后,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调查核实了建晟华公司职工债权及欠缴社保的情况。经调查,建晟华公司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结合管理人调查的情况,建晟华公司无职工债权,管理已于破产重整网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

 (二)社保、税收债权的审查

债权申报截止日,税务局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普通债权的审查

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共有1位普通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审查经过如下:

债权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该笔债权属于专案律师费的申报,申报债权总额为190737.84元(其中本金159264.44元,利息31473.4元)。根据新高的律所提供的材料可以明确,该律所在债权申报书中自述本案基础律师费用2万元已如约支付。结合202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已将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收费部分中除基础收费2万元以外的“分段+风险”的收费方式变更为“纯风险”的收费方式,结合执行终本裁定,本案并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故新高的律所无权主张除基础费用以外的风险代理费用

另外,委托合同所涉及的案件,一审阶段法院即因建晟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委托代理人合同》原件及律师费发票,而未支持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同时,纵观委托合同所涉及的案件各阶段,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代理人均为建晟华公司职工,而非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指定代理人潘寅律师可见新高的律所未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综上,对于新高的律所申报的代理费159264.44元及利息31473.4元不予认定。截至2025年7月11日,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为0

(四)劣后债权

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建晟华公司唯一股东上海润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额为41041802.51元具体审查经过如下:

该笔债权属于股东申报的借款,根据本案审计机构提供的两家公司间收付款统计表显示,建晟华公司对润砼公司的合并应付余额为40978058.75元。但润砼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列反,虽向管理人提供了情况说明补充说明了该情况,但考虑到润砼公司为建晟华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中规定,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酌情以审计机构统计的合并应付余额40978058.75元予以认定,应为劣后债权。截至2025年7月11日,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劣后债权金额为40978058.75元

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目前认定债权总额40978058.75元。

四、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建晟华公司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会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复核结果不服或管理人未答复,可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自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勤勉尽职的态度,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以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均合法真实、有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及支持。

下面请各位债权人审核手中的《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谢谢大家!

 

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管理人

                         O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


苏州建晟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5711  单位:人民币/元)

一、劣后债权

序号

债权单位名称

债权性质

确认债权金额

1

上海润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劣后债权

40978058.75

认定债权合计

409780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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