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114强清7号案件释明责任公告

(2025)苏0114强清7号案件释明责任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2 公 开 人:江苏海鑫云计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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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责任公告

江苏海鑫云计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等相关人员:

20257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4强清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海鑫云计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同日作出(2025)苏0114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媛容、刘晓囡、杨森、王梅、赵成娟、江师媛组成江苏海鑫云计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马媛容担任清算组组长。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清算组员、其他经营清算组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清算组调查的相关资料,姜杏树是海鑫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峰柏是海鑫云公司持股比例25%的股东,且为海鑫云公司的监事;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是海鑫云公司持股比例75%的股东。清算组特通知海鑫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清算组移交海鑫云公司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往清算组处(联系人:江师媛13905194322,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33层)接受清算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4、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助清算组办理海鑫云公司接管、调查工作,如逾期未履行,导致清算组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清算组将申请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江苏海鑫云计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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