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305破2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5)苏0305破2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徐州市贾汪区瑞金医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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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5)苏0305破25号  

2025年6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徐州市贾汪区瑞金医院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指定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市贾汪区瑞金医院管理人,负责人为朱璇。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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