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整财产第二次分配的公告

关于重整财产第二次分配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04 公 开 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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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权人:

2023116日,管理人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根据重整财产及需以货币方式清偿的债权情况,优先债权均得以100%清偿,普通债权第一次清偿比例为19.01%。截至本公告之日,中豪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同时结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无异议债权裁定书,管理人拟对中豪公司重整财产进行第二次分配。

一、可供第二次分配重整财产数额

截至本公告之日,管理人账户余额为70,398,232.17元。根据第一次分配清偿比例,尚未完成分配的债权共21笔(因法院冻结、债权人未受领等原因),尚未分配金额为12,680,283.27元;因债权涉诉等原因尚未裁定确认的债权5笔,债权金额合计39,060,899.00元,预留分配金额7,425,476.90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19.01%提存);另,涉及退还重整履约保证金、重整费用等原因,预留金额16,000,000.00元。故,可用于第二次分配重整财产共计34,292,472.00元(70,398,232.17元-12,680,283.27元-7,425,476.90元-16,000,000.00元)。

二、参加第二次分配债权金额及受偿比例

参加第二次分配普通债权总金额为1,075,703,260.67元(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普通债权总金额1,036,642,361.67元以及因涉诉等原因提存普通债权总金额39,060,899.00元),故第二次分配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为3.19%(34,292,472.00元/1,075,703,260.67元)。

三、重整财产第二次分配实施办法

管理人将在公告后三日内,采用货币方式进行一次性分配,上述分配额将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

四、其他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实施本次分配方案后最终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时,就最终剩余财产的分配,管理人将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后实施

特此公告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74

 

(联系电话:17338801708,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龙威经茂广场3幢16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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