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长源公司-关于不予对(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征询意见的通知

嘉长源公司-关于不予对(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征询意见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6-03-16 公 开 人: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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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对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征询意见通知

 

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股东、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下称“管理人”)于202639日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对上述民事判决不服,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即2026324日前(含当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现管理人将上述判决书向债务人及其股东、各债权人送达,就管理人拟不予提起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上诉及征询是否有相关主体垫付诉讼费用事宜征询债务人及其股东、全体债权人意见。

管理人意见:彭锡弟基于《认购协议书》、《商品房购房须知》、《收款收据(No.502409)》、《收款收据(No.502410)》、《收款收据(No.503795)》、《收款收据(No.0007256)》、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二路18号畔山悦海花园5栋29层04号房的过户手续,并申报金钱债权,管理人已作出(嘉长源债审字第10号)《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不予确认彭锡弟申报的物权请求权及其申报的金钱债权(申报债权金额210,247.00元并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异议期内,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但彭锡弟对其本身该笔债权提出异议并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彭锡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所有购房款已支付完毕,判决确认彭锡弟与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长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彭锡弟的其他诉讼请求。管理人认为该《认购协议书》系彭锡弟与嘉长源公司签订,现有证据无法推翻前述判决认定《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且判决亦认定彭锡弟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足额支付购房款,未支持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证的主张。为降低因诉讼产生的金钱成本,提高清算案件办理效率,管理人拟不予提起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上诉。

风险吿知: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实践,就(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财产案件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预交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为准,前述费用将列为破产费用清偿。

本次管理人就前述判决不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宜,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若债权人会议决议提起上诉,管理人将代表嘉长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若嘉长源公司在本案上诉程序中需承担诉讼费用的,该等费用将列为破产费用,从嘉长源公司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稳步和有序推进,充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该上述情况征询各方意见,各可于202632312:00前将《2025)粤13民初221号案征意见单》送达至管理人处(如有相应证据请一并提交至管理人);若逾期不提交《2025)粤13民初221号案征询意见单》,将视为各方对管理人拟不予提起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事宜无异议。管理人将在统计债权人会议征询情况后向各债权人通报债权人会议征询结果。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降低破产费用,本次通知将依据各债权人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方式,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钉钉群发布通知形式送达,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告。管理人在统计债权人会议征询意见情况后,将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各债权人通报本次债权人会议征询结果,并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316

 

 

 

 

附:1.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

2.《2025)粤13民初221号案征询意见单》。

管理人联系方式:黄律师,电话:13719647956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角湖路83号华隆大厦405室


附件

(嘉长源)关于不予对(2025)粤1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征询意见的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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