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一债会债权核查报告

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一债会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08-08 公 开 人: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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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群公司或债务人)申请,2025年5月2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82破申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华群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5)破0582破5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责地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与审核机制

(一)全面摸排:综合债务人提供的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信息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情况等,全面摸排债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尽力追求不遗漏债权人。    

(二)有序通知:除公告、书面通知的方式外,采用微信等方式,建立起与广大债权人畅通的沟通平台,同时也便于广大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有利于债权的及时核查与审定。

(三)细致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派专人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对申报档案编号,然后对申报债权进行逐户审核。

(四)逐级核查:根据每册申报的债权资料,逐级核查,严格把关,遵守实质审查原则,执行下述四级核查机制:1、审查人员进行实查: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债权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2、就申报的债权涉及是否诉讼或仲裁、是否申请执行及执行的情况、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等,并与华群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文龙进行核实;3、审查组长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律师意见、证据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4、项目组双人会签。

   (五)尺度统一:对于债权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处理,对于类型化问题,追求及早发现、及早统一尺度;对于疑点难点问题,追求充分讨论、细致研究,减少偏差。

二、 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情况

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5年6月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告,于2025年6月10日在华群公司注册登记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农民创业园2幢张贴公告,公告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华群公司债权人于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同时,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执行信息公开网和法院案件系统等多渠道调查、查询情况,协助法院通 EMS 破易云案件系统短信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14家已知或可能的债权人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通知。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8月8日,共有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等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233800.57元,其中税款债权81295.57元,职工债权122505元,普通债权30000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并认真审查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3位,认定债权总金额为229556.57元,其中税款债权1位,金额为41937.31元,普通债权3位(含税款债权认定普通债权部分),金额为186499.26元,劣后债权1位,金额为1120元。另经调查,确认华群公司职工债权102547.08元。

四、债权审查具体情况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5年6月10日前往华群公司注册登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农民创业园2幢调查,确认华群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管理人在该地址张贴法律文书公告,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要求所有债权人及职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另至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等部门调查。经查询,华群公司名下已无社保、医保缴费人员。截至2025年6月9日,华群公司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件,即申请人为杨翠莲的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1052号。裁决书确认华群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91842.08元。2024年12月16日,杨翠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4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4)苏0582执9747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另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共有涉及华群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件23件,其中有尹红下、宋慧敏等17人,在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剩余赵玉宏、徐慧芬、侯美琴、倪秀芳、赵金玲、吴大富6个案件,经法院裁定和调解结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显示,华群公司应付赵玉宏工资款及违约金17500元,徐慧芬工资及违约金7250元,侯美琴劳务款6000元,倪秀芳工资款及违约金10950元,赵金玲工资2258元,吴大富工资及诉讼费122505元。上述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

2025年6月10日,管理人向华群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美英调查,施美英对上述案件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其个人支付过部分款项,其中支付杨翠莲10000元,赵玉宏7000元,徐慧芬3631元,侯美琴3400元,倪秀芳5464元,赵金玲2258元。管理人经与上述几人电话联系,均确认已收款金额。据此,华群公司尚欠杨翠莲81842.08元,赵玉宏9000元,徐慧芬3619元,侯美琴2600元,倪秀芳5486元,吴大富122505元。另经调查,吴大富122505元“工资”债权,系吴大富与华群公司合作加工口罩期间应付吴大富工人劳动报酬,其中包含已撤诉的尹红下、宋慧敏等17人,该17人系受雇于吴大富个人,与华群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调解文书虽表述该笔款项为“工资”,但该“工资”并非基于吴大富与华群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应付劳动报酬,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依法不予认定为职工债权。管理人另行通知吴大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2025年6月10日对施美英进行调查时,向管理人提供一份《债权清册》,表示该《债权清册》中是华群公司结欠的工资。管理人根据施美英提供的联系方式,分别与债权清册中人员电话联系核实情况。经调查,清单所列人员除已经诉讼的季洪平、吴大富和杨翠莲外,均不知道华群公司,但确认施美英个人结欠其劳务报酬。另外,上述人员年龄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未与华群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与华群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和意思合意。管理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再次向施美英确认,施美英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由其个人偿还上述人员的欠款,并签字确认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表。

综上,管理人经调查,确认华群公司职工债权5人,职工债权金额102547.08元(详见《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注册登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农民创业园2幢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现公示期已届满,无人对管理人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二)社保、税款债权审查

1、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81295.57元。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书》、税款欠缴明细等材料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材料,确认债务人结欠所属期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增值税等税款41937.3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认定债权人申报的滞纳金38238.26元为普通债权。另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故对债权人申报的罚款1120元认定为劣后债权。

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税款债权41937.31元,普通债权38238.26元,劣后债权1120元。

 

(三)普通债权审查

1、债权人季洪平,申报债权金额30000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之债权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49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30000元。

2、债权人吴大富,申报职工债权金额118261元。经审查,2020年8月21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0)苏0582民初78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工资款121144元,如债务人未按约支付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361元。2021年5月24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1)苏0582执52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苏0582民初78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4244元已支付债权人。扣除已执行款项,债务人尚欠债权人118261元。另经查明,调解书虽注明欠款为工资,但该“工资”并非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形成的工资报酬,依法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职工债权不予认定。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18261元。

截至2025年8月8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3位,认定债权总金额为229556.57元,其中税款债权1位,金额为41937.31元,普通债权3位(含税款债权认定普通债权部分),金额为186499.26元,劣后债权1位,金额为1120元。另经调查,确认华群公司职工债权102547.08元。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们在担任华群公司管理人以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现,管理人已完成了对华群公司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和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形成了债权表供各位债权人审核。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谢谢大家!                    

                       

     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

单位:元;截止时间:2025年8月8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管理人审查情况

债权性质

认定金额

否定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

81295.57

税款债权

41,937.31

0.00

普通债权

38,238.26

0.00

劣后债权

1,120.00

0.00

2

季洪平

30000.00

普通债权

30,000.00

0.00

3

吴大富

122505.00

普通债权

118,261.00

4,244.00

 合计

233,800.57

 

229,556.57

4,244.00

 

张家港市华群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

单位:元;截止时间:2025年7月9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1

杨翠莲

职工债权

81842.08

2

赵玉宏

职工债权

9000.00

3

徐慧芬

职工债权

3619.00

4

侯美琴

职工债权

2600.00

5

倪秀芳

职工债权

5486.00

合计

102547.0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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