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选聘税务服务机构的公告

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选聘税务服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0 公 开 人: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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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选聘税务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中塑破管字第77

2022108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塑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1128日,通过竞争方式选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中塑置业的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当前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拟选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及业务经验的税务服务机构对中塑置业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税务清算、处理方案,保证税款的及时清算,为资产处置方案提供税务辅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本次选聘有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中塑置业现状,清理中塑置业破产受理前、后的全部税、费,协助中塑置业及管理人进行专项税务清算,必要时须出具相应的税务鉴证报告。(整体要求)

(二)根据中塑置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税务状况,审查和处理中塑置业自成立至破产程序终结所有税、费的纳税申报,根据实际情况,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处理各项税务异常情况。(整体要求)

(三)对破产前和破产后发生的纳税行为进行区分,分别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税款金额等,与税务局进行系统性沟通,结合税收征管、企业破产的实践,确定整体或者原则性的解决方案,分别确定税款性质和税款的清偿路径等。(整体要求)

(四)根据管理人要求,完成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税费的计算、审核和申报,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必要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根据资产处置进度,及时对接领取对应额度的发票,并开具发票。(整体要求)

(五)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对中塑置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鉴证和申报,收集、整理、整合各项资料,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审核收入、成本(扣除项目)、应纳税额,做好相应的处理方案,保持与管理人、税务部门等良好的协同、配合和沟通,必要时,出具正式的税务鉴证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可对破产前后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拆分和计算,配合进行债权认定和税款清偿,辅助完成特定的资产处置方案等的落地。此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已发生成本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成本发票缺失对税款的影响,给出合理的沟通方案或者处理方案。

(六)根据管理人要求,对涉及的正常销售、以房抵债、销售撤销等不同类型的资产处置行为,分别进行税款的计算,确定纳税主体,制定合理的税款清偿方案。

(七)根据管理人要求,对破产受理前抵债房产的继续办证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分析论证,与税务局进行沟通,进行相关税费的测算,辅助进行法律性质的分析和判断。

(八)根据管理人要求,对破产受理后的资产处置、以房抵债等纳税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税费计算,出具合理的咨询意见,辅助管理人及时完成税款结算。

(九)根据资产处置情况,辅助完成税务清偿,并对接税务局完成公司社保、医保在税务方面的债权申报、信息查询及费用清偿。

(十)根据管理人要求,完成中塑置业的税务注销,并取得清税文书。

(十一)在履行税务工作期间,就债权人、法院、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十二)管理人安排的其他税务相关工作等。

二、参选条件

(一)参选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法定资质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质证明及工商部门核准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内;具备税务师事务所资质,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代理业务。

(二)近三年内,参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及执业过程中未发生过法律纠纷及其他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限制,与中塑置业、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均无利益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公正独立开展本案工作的利害关系。

(四)参选机构在近三年内具有房地产企业破产税务清算相关工作的服务经验优先考虑。

(五)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结果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资料应由下列部分构成(请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提供)

1、报价单,报价为含税价,且应包括交通住宿等差旅费、通讯费、鉴证报告制作费用等所有费用在内;

2、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选机构简介、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管理人要求工作内容的实质响应、工作计划、工作完成期限;

3、主体、资质等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成员的资格证书及职业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选机构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5、参选机构承诺书。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6316日中午1200

(三)递交方式(资料须密封,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1、现场递交;2、邮寄提交。

(四)联系方式: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9楼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龙律师,电话:13819109962

四、选定方式

管理人在对报名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以后,将综合评选入围单位,最终根据各参选机构的报价、资质、执业能力、过往业绩等内容,得出比选结果,报法院最终确定税务服务机构。

如仅有一个参选机构报名,管理人有权将该机构报法院最终确定为选定的税务服务机构。管理人经比选,认为所有报名单位均不符合要求的,则管理人另行选任。

对经比选后未被选定的机构,管理人不退回所提交的报名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税务服务机构选定以后,由管理人与税务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并报送平阳县人民法院备案;

(二)费用的支付:管理人不支付任何预付款,费用将于完成所有工作,中塑置业具备支付能力并报请人民法院后进行支付;

(三)后续工作过程中如因税务服务机构延迟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等导致破产工作延误,管理人有权核减费用。

特此询邀。

 

附件1:报价单

附件2:参选机构承诺书

 

 

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报价单

                                                

                                               

项目名称

金额

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

 

 

 

 

                           参选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二〇二六年       

 

 


 

附件2

税务服务机构承诺书

一、自行核查承诺

本单位承诺,符合浙江中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关于公开选聘税务服务机构的公告》中的参选条件。

二、工作内容响应承诺

1、本单位承诺,能够实质响应并完成《关于选聘税务服务机构的公告》第一部分工作内容及要求中的工作内容;

2、本单位承诺,后续工作过程中如因我方延迟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等导致破产清算工作延误,同意由管理人决定核减费用。

 

参选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二〇二六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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