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出资告知书

返还出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成都蜀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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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蜀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返还出资告知书

 

杨毅敏、王舫、戴欣芃、杨永伦、付玉忠、李红:

2025526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成都蜀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蜀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川 0117  2 号,并指定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徐怡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履职调查,201168日,蜀洲公司由5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杨毅敏、王舫、戴欣芃、杨永伦、付玉忠、李红,其中,杨毅敏认缴出资1300万元,持股比例26%;王舫认缴出资1100万元,持股比例22%;付玉忠认缴出资1050万元,持股比例21%;杨永伦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20%;戴欣芃认缴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6%;李红认缴出资250万元,持股比例5%

根据蜀洲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内《验资报告》【川恒会验字[2011]B-054号】,201168日,蜀洲公司股东杨毅敏、王舫、付玉忠、杨永伦、李红、戴欣芃分别向蜀洲公司工商银行尾号为4590的验资户实缴1300万元、1100万元、1050万元、10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出资额共计5000万元。经管理人进一步调取蜀洲公司工商银行基本账户交易明细发现,201169日,蜀洲公司验资成功后,蜀洲公司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将验资户中的50,000,694.44元资金转入至蜀洲公司工商银行尾号为3617基本户中,同日,蜀洲公司又将基本户中的资金转出至股东杨毅敏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600万元、王舫个人银行账户18,000,694.44,戴欣芃的个人银行账户1600万元、元,转出资金共计50,000,694.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者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均属于抽逃出资,据此,管理人认为你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同时,20211112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本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要求其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现告知你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返还全部出资额及利息。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交子大道300icp环汇商业广场誉峰M6写字楼11层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江律师,联系电话:15824999226

特此告知。 

 

                       成都蜀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57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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