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

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

公开时间:2026-01-28 公 开 人: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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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财产处置变价方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6日做出(2019)黑0110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黑0110破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管理人。

由于目前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名下无任何资产,故能否追回登记在王义、纪慧文名下的财产具有不确定性,此变价方案为,假定登记在王义、纪慧文名下的土地及房产经法律途径被追回后的变价处置程序方案。

一、依法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变价基础。管理人依法提请香坊区人民法院选定评估机构,就债务人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管理人将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参照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中法〔2023〕27号《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二、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6项的职责,即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以公开拍卖为原则,变卖或协议转让为补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通过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第一次拍卖前,管理人将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相关破产财产的拍卖公告,公告期为30天;流拍之后的拍卖,公告期为15天。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破产财产评估价。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起拍价,降价的幅度不超过前次起拍价的10%。如经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则管理人可以继续在降价 10%幅度的范围内降低起拍价继续拍卖,不限制降价拍卖次数,直至拍卖成交,每次具体降价幅度向人民法院报告。

三、变价预备措施。如经二次以上公开拍卖仍未能成交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以变卖或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管理人拟变卖或者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关于拍卖的其他相关问题,以管理人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最终的拍卖公告为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本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本方案予以认可。

以上是管理人关于财产的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进行表决。

 

 

 

哈尔滨市康利食品厂管理人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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