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 27 破 19 号之二 关于《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5)黔 27 破 19 号之二 关于《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07 公 开 人: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016次
  • 打印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黔 27 破 19 号之二

2025 年 12 月 12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贵州仁

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破

产管理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年3 月6日前向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

理人(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市剑江中路大十字中寰广场 11 楼,联系人:

谢传芳、岳婷婷,联系电话:18885476362、18185005330;

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都匀市大龙大道 9 号南州国际

清华苑 6 栋 1 单元 5 层 2 号,联系人:莫雪、陈明燕,联系电话:

13985754066、137654177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

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都匀开发区天

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都匀开发

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贵州省都匀市

河滨路 134 号都匀市港龙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

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25)黔27破19号之二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