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3-16 公 开 人:广东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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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3破申62号

申请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1065 号飞雕国际大厦 1509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310000425205001Y。

法定代表人:胡瞻。

被申请人: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 258 号汇金财富广场 3 号楼 5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YY9B189。

法定代表人:花律。

本院在执行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与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以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本院执行局将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向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听证通知书,但其未能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编立(2026)苏 0583 破申 62 号案件立案审查,现已终结审查。   

本院查明: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在昆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万元。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花律。经营范围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非行政许可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会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不含演出经纪);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与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沪仲案字第06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权利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5)苏0583执12802号,执行标的89277.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范围内未见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少量存款,已被冻结。经实地查找,本院在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未发现下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从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来看,其有执行案件未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本院认定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对昆山准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审 判 员 欧 平

审 判 员 胡凡青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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