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

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

公开时间:2026-06-08 公 开 人: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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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 19 破 209 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曾捷,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华尔达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6 年 5 月 26 日,管理人

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称管理人对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权人所申报的

债权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编制《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初步确认债权表》《东莞市华

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予确认债权表》

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期限内有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

个别债权提出异议。现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以及虽有

异议但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债权,共计 13 户 14 笔,无异议

债权金额共计 157,818,489.85 元,符合确认条件,现请求

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管理人对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

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编制《东莞市

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初步确认债权

表》《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

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编制《东莞市

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初步确认债权

表》《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

予确认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期限内有债权人

对债权表记载的个别债权提出异议。现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

异议,以及虽有异议但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债权,共计 13

户 14 笔,无异议债权金额共计 157,818,489.85 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

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

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

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管理

人已审查核定华尔达公司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核查,告知债权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现无债权人就债权确认提出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

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附件债权表所列的债权成立(详见本裁定书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谢佳阳

判 员

魏 术

判 员

钟丽丽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记 员

李泳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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