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6-02-05 公 开 人: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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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全体债权人:

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为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鄂03破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力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鄂03破申8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映悦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现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终实施情况告知如下:

、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和债权额

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债权表》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不排除债权人会议之后,破产财产分配之前补充申报的债权。截至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已发生的破产履职费用主要为

破产履职费用(单位:元)

序号

费用明细

金额

1

交通差旅费

4349.69

2

印章及登报费

858

3

查询及打印费

1603

4

邮寄费

620

5

通话费

545.65

6

凭证搬运费

618.51

7

监控硬盘

580

8

填补厂房

3600

9

叉车费

800

10

聘用人员工资

46500

11

房租(12、4-6)

96344.34

12

12月电费

75869.54

13

评估费

25700

14

审计费

150000

15

风险代理费

200000

16

律师诉讼费

200000

17

案件诉讼费

50

前期已发生费用808038.73元,预留100000元。(预留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档案归档存储费、转账手续费、注销公告或注销税务可能产生的税务罚金)前述破产费用均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支付,其中预留破产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如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留金额,清偿顺位在后的债权受偿金额亦做相应调整。若预留破产费用有剩余情况,则剩余财产纳入分配,按照清偿顺序继续清偿。

、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债务人资产银行货币、厂房内设备100台(套)办公设备及家具、废料若干等。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投票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实施后变价所得共计4879084.7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货币共计35141.91

2.厂房内存放的设备变现金额:1488800

3.1-3月加工期间盈利及废料收入:22464.74元;

4.已催收应付账款:57617.91元;

5.卖废料款:105192.79元;

6.诉讼政府判决:3168425元;

7.银行结息:1442.35元。

、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或优先权包括消费者购房户、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抵押权人等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净值优先受偿应扣除该特定财产相应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债权额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受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确认。管理人报酬、因破产工作需要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最终确定。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依法参照职工债权规定顺位清偿的债权;

2.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同一顺序债权按照相关规定还存在先后顺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的顺位受偿。同一顺序债权不存在不同顺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普通债权受偿计算方法。

1以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含迟延履行金的总和为债权额参与分配,迟延履行金作为劣后债权处理,在以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含迟延履行金总和为债权额分配完毕以后如有剩余财产,迟延履行金债权再行分配。

(2)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计算公式为:清偿比例=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数额/(普通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债权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清偿而转入普通债权的部分债权+提存处理的债权金额)。

四、具体财产分配方案

1.截至本方案作出之日,根据力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方案按如下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计算;(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经测算,本次管理人报酬暂计507908.47元。具体以人民法院确定金额为准。

后续或有财产追回或新发现力丰有应当提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将按照本规则计提管理人报酬。

2.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808038.73元预留后续费用100000元及管理人报酬507908.47元后,剩余3463137.5元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2.1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优先权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就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在相应担保物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获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力丰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受偿情况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有担保优先债权

担保债权金额

担保物变现价值

未获清偿金额(元)

备注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部分设备

1442716

174340.04

1268375.96

 

注:未获清偿的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2.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依法参照职工债权规定顺位清偿的债权;截至本方案作出之日职工债权金额共计4346690.10元。力丰公司剩余3288797.46元可供清偿,职工清偿比例75.66%。清偿金额具体如下(单位:元):

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职工债权)表二
编制人: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金额

实际可清偿

已清偿金额

剩余清偿金额

1

张华

102817.14

77793.62

10179.78

67613.84

2

黄勇

80340.57

60787.37

6579.39

54207.98

3

余佩剑

78672.90

59525.57

6641.82

52883.75

4

吴霞

94096.87

71195.68

0.00

71195.68

5

杨全瑜

109531.76

82874.04

10104.94

72769.10

6

李春光

48069.35

36370.29

2790.55

33579.74

7

王伟

50268.64

38034.32

3025.70

35008.62

8

杨贵珍

45638.20

34530.83

3151.29

31379.54

9

王万宝

13618.22

10303.83

3349.44

6954.39

10

龚元明

56203.79

42524.97

4315.01

38209.96

11

王海波

101918.98

77114.05

2017.80

75096.25

12

赵清明

78748.52

59582.79

6157.05

53425.74

13

肖光林

73417.79

55549.45

5936.37

49613.08

14

李新国

17992.01

13613.13

3114.01

10499.12

15

吴康斌

53030.89

40124.29

3119.07

37005.22

16

卢生祥

64432.34

48750.87

3775.31

44975.56

17

刘道明

54723.69

41405.09

6376.65

35028.44

18

孙相勇

68212.90

51611.32

4637.49

46973.83

19

李成林

69540.64

52615.91

5298.02

47317.89

20

赵胜文

45224.47

34217.78

4186.16

30031.62

21

李侠

55144.08

41723.18

15029.43

26693.75

22

郑海生

21887.32

16560.41

6139.48

10420.93

23

李光军

50777.68

38419.46

9373.80

29045.66

24

刘天平

55677.58

42126.83

2726.14

39400.69

25

乔瑞成

67662.18

51194.64

5673.98

45520.66

26

杨锋

111201.91

84137.71

11706.58

72431.13

27

冯红玲

86002.42

65071.24

9202.02

55869.22

28

岳春香

63047.10

47702.77

6868.74

40834.03

29

江战会

95465.76

72231.41

13412.52

58818.89

30

张贵芝

50096.43

37904.02

6400.13

31503.89

31

罗永

45280.39

34260.10

7663.96

26596.14

32

李光柱

486046.53

367753.06

0.00

367753.06

33

李艳

87431.86

66152.79

0.00

66152.79

34

李娜娜

11497.58

8699.31

0.00

8699.31

35

王清柏

159528.75

120702.82

11677.75

109025.07

36

李华

83253.95

62991.70

16328.90

46662.80

37

谭兴玲

88716.39

67124.69

8735.54

58389.15

38

杨喜东

64147.38

48535.26

11025.45

37509.81

39

谢曼

10817.19

8184.51

8291.21

-106.70

40

杨宝

109133.63

82572.81

10015.67

72557.14

41

李永生

124348.29

94084.54

8710.00

85374.54

42

刘久范

72580.20

54915.71

6924.72

47990.99

43

何海宗

179679.00

135948.92

0.00

135948.92

44

郭晓发

2520.00

1906.69

0.00

1906.69

45

何英

12318.00

9320.06

0.00

9320.06

46

李荣萍

12318.00

9320.06

0.00

9320.06

47

冯富平

8818.00

6671.88

0.00

6671.88

48

王贤虎

12318.00

9320.06

0.00

9320.06

49

赵建设

9018.00

6823.21

0.00

6823.21

50

康学培

12318.00

9320.06

0.00

9320.06

51

刘明友

9018.00

6823.21

0.00

6823.21

52

黄循儒

5310.00

4017.66

0.00

4017.66

53

李丽

11616.92

8789.61

0.00

8789.61

54

卢鹏程

2850.00

2156.37

0.00

2156.37

55

吴文有

1559.00

1179.57

0.00

1179.57

56

狄斌

338.00

255.74

0.00

255.74

57

赵涛

8818.00

6671.88

0.00

6671.88

58

师阔海

9943.52

7523.48

0.00

7523.48

59

黄兴山

5130.00

3881.47

0.00

3881.47

60

朱前方

4320.00

3268.60

0.00

3268.60

61

何永胜

3126.00

2365.20

0.00

2365.20

62

赵荣燕

1890.00

1430.01

0.00

1430.01

63

秦晓

2160.00

1634.30

0.00

1634.30

64

杜晓丽

1530.00

1157.63

0.00

1157.63

65

黄兴亮

2700.00

2042.88

0.00

2042.88

66

梁晓云

3420.00

2587.64

0.00

2587.64

67

陆清勇

4800.00

3631.78

0.00

3631.78

68

周林

3587.78

2714.59

0.00

2714.59

69

付敏

170246.41

128812.03

0.00

128812.03

70

张永国

275172.22

208201.11

0.00

208201.11

71

张海航

3500.00

2648.17

0.00

2648.17

72

温伏林

1510.00

1142.50

0.00

1142.50

73

陆兴芹

6872.00

5199.50

0.00

5199.50

74

李巧华

167448.39

126694.99

0.00

126694.99

75

李宗培

7480.62

5659.99

0.00

5659.99

76

江文全

7938.00

6006.06

0.00

6006.06

77

陈良友

6060.00

4585.12

0.00

4585.12

78

李明全

13704.00

10368.74

0.00

10368.74

79

王兴明

13704.00

10368.74

0.00

10368.74

80

巴玉生

9486.00

7177.31

0.00

7177.31

81

席建设

18900.00

14300.14

0.00

14300.14

82

张建清

3500.00

2648.17

0.00

2648.17

83

冯山鹰

3500.00

2648.17

0.00

2648.17

总计

4346690.10

3288797.46

270661.87

3018135.59

需要注意的是,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金额调整,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及清偿比例可能发生变化,以最终清偿比例为准。

2.因破产财产在偿付完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故剩余债权人清偿金额为0元、清偿比例为0%。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分配方式

本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的,分配时管理人将要求各受分配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收款账户,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无特殊情况的,均要求债权人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应为本人本单位账户。

()公示

此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公示期3日,各债权人对第二次分配的方案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第二次分配方案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公示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或经释明后无异义的,管理人将在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正式进行第二次分配。

()分配

管理人将在公示期满后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第二次分配,银行账号以各债权人在管理人处签字确认的受偿账户为准。若未按期前往管理人处签字确认的,管理人将按照债权申报时所填报的的受偿账户进行分配。需要更改的,请在公示期内联系管理人更改,否则视为无异议。

()提存

1、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因诉讼未决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予以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应当按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十堰市郧阳区力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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