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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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吴振华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对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2025)苏 0505破申1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 0505破申1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由于管理人未接管到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花名册、劳动合同、财务账册等任何重要资料,无法确认债务人的员工情况。根据管理人前往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的全部仲裁案件信息反馈:债务人自设立之日起有1起劳动仲裁案件,申请人就是本案的破产申请人吴振华,案号为苏虎劳仲案字(2024)第1264号,仲裁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振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03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12.2元、医药费17359.4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8408.26元”,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振华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168408.26元。

序号

职工姓名

调查公示金额(人民币元)

1

吴振华

168408.26

合计

168408.26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截至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止,债务人的职工债权共计168408.26元。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15日,公示期至202578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本公示所记载的债权数额等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当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异议职工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苏州宏宸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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