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执行进展情况报告

方案执行进展情况报告

公开时间:2023-06-28 公 开 人:甘肃精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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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重整计划债权第一期清偿

  

                              2018)甘仁律破管字第2

 

会宁县人民法院:

2020629日,贵院作出(2018)甘0422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精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王房产公司)《重整计划》。根据生效裁定,重整人于2020828日向破产专用账户汇入第一期重整出资额3,500,000.00元。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六之债权受偿方案,向兰州市城关区中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户债权人清偿工资、税款、抵押、消费者购房债权1,767,175.15元。兰州农商行雁西路支行尚未证明借款人—白银市泽琛工贸有限公司清偿不能,抵押债权清偿额1,582,785.99元在破产专用账户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向贵院报告执行重整计划债权第一期清偿情况。

特此报告!

 精王房产公司

财产管理人

                                202121

(本页无正文)

附:《精王房产公司债权清偿分配表》(第一期)及3,500,000.00元银行收款回单四份、债权人清偿付款1,767,175.15回单十二份、破产专用账户余额1,749,697.15元截图一份。

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第二期债权清偿情况

  

                              2018)甘仁律破管字第2

 

会宁县人民法院:

2020629日,贵院作出(2018)甘0422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精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王房产公司)《重整计划》。依据《重整计划》“六之债权受偿方案,第二期出资额6,500,000.00元,清偿比例16.0685%[6,500,000.00÷(43,951,919.55-3,500,000.00)],清偿项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工程款优先权、普通债权。

债权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重整项目的续建工作,减轻重整人资金压力,向管理人提交缓清偿部分债权书面告知函。管理人认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整人协商一致缓清偿本期部分债权,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重整人按照缓清偿金额3,474,964.71[(全部债权金额31,049,607.08-本期清偿金额9,423,663.70)×16.0685%]元减少本期出资,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本期清偿利益。

一、重整人本期实际出资金额3,050,000.00元。

二、本期应清偿金额3,040,531.97(重整计划确认本期应清偿金额6,515,496.68 -福建来宝缓清偿金额3,474,964.71)元。

三、本期实际清偿金额2,797,464.06元。

四、本期破产账户提存金额243,067.91

1、债权人兰州农商行雁西路支行尚未证明借款人—白银市泽琛工贸有限公司清偿不能,该行本期清偿额187,996.30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2、债权人张永明等12人超过平均工资部分本期可清偿的普通债权额较小,为减少银行收费次数,其代理人王芳兄提出后期统一发放,本期应清偿2,261.48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3、债权人会宁县税务局因滞纳金不能全部清偿未得到上级批示的处理意见,本期应清偿税款滞纳金365.75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4赵忠礼、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为道路律师事务所未提供接受银行转账信息,本期可清偿金额52,444.38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三、破产账户余额1,852,160.62

截止202141日破产财产管理账户余额包括:提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雁西路支行第一期1,582,785.99;第二期提存243,067.91元;重整人本期实际出资金额与应清偿差额9,468.033,050,000.00-3,040,531.97)元及上期清偿结余额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向贵院报告执行重整计划第二期债权清偿情况。

特此报告!

 

 

 精王房产公司

财产管理人

                                202141

附:

1《关于第二期清偿分配通知函》、《精王房产公司债权清偿分配表》(第二期)、公示截图复印件各一份;

 2、《关于缓清偿部分债权告知函》复印件一份;

3、重整人出资3,050,000.00元银行收款回单打印件一份;

4、《精王房产公司债权第二期实际清偿明细表》一份;

5、债权清偿付款2,797,464.06回单七份、《转支付说明》一份;

7、破产专用账户余额1,852,160.62元截图一份。

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第三期债权清偿情况

  

                              2018)甘仁律破管字第2

 

会宁县人民法院:

2020629日,贵院作出(2018)甘0422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精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王房产公司)《重整计划》。

一、本期重整出资金额6,500,000.00

依据《重整计划》“六之债权受偿方案,第三期出资金额额清偿项目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工程款优先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16.0685%[6,500,000.00÷(43,951,919.55-非清偿本期项目的第一期出资额3,500,000.00)]

二、本期应清偿金额6,515,496.68

三、管理人支持重整续建工作缓清偿金额475,164.05

管理人认为,重整人即要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完成重整出资,又要组织资金进行工程续建,在疫情防控形势再次严峻和资金等多重压力下,管理人以缓收取本期报酬支持重整项目的续建工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本期清偿利益。

四、重整人本期实际出资金额9,500,000.00元。

五、本期实际清偿金额9,239,242.04元。

1、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期缓清偿金额3,474,964.71元。

2、本期清偿金额5,764,277.34(本期应清偿金额6,515,496.68+债权人赵忠礼上期提存金额1,181.66-管理人缓清偿金额475,164.05-本期提存金额277,236.95

六、本期破产账户提存金额277,236.95

1、债权人兰州农商行雁西路支行尚未证明借款人—白银市泽琛工贸有限公司清偿不能,该行本期清偿额187,996.30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2、债权人张永明等12人超过平均工资部分本期可清偿的普通债权额较小,为减少银行收费次数,其代理人王芳兄提出后期统一发放,本期应清偿2,261.48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3、债权人会宁县税务局因滞纳金不能全部清偿未得到上级批示的处理意见,本期应清偿税款滞纳金365.75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4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为道路律师事务所未提供接受银行转账信息,本期可清偿金额51,262.72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5、债权人吴巧英未搬离、交付破损房屋,本期应清偿35,350.70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破产账户累计提存余额2,210,733.00

截止20211021日破产财产管理账户提存余额包括:

1、提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雁西路支行第一期1,582,785.99;

2、第二期剩余提存金额241,886.25(第二期提存243,067.91-本期补分配赵忠礼提存债权金额1,181.66)元;

4、本期提存277,236.95元,

5、重整人各期实际出资金额与应清偿差额、支付转账和评估费用及利息结余等108,823.81元。

八、转支付情况

管理人依据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中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受让人的委托书将其本期可得清偿金额进行转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向贵院报告执行重整计划第三期债权清偿情况。

特此报告!

 

 精王房产公司

财产管理人

                                20211021

附:

1《关于第三期清偿分配通知函》、《精王房产公司债权清偿分配表(第三期)》、公示截图复印件(二页)

2、重整人出资9,500,000.00元银行收款回单打印件七份;

3、《精王房产公司债权第三期实际清偿明细表》一份;

4代理人王芳兄对12名职工债权人本期较少清偿数额提出后期统一发放的公示截图复印件一份

5、破产专用账户余额2,210,733.00截图一份;

6、《转支付情况说明》。

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第四期债权清偿情况

  

                              2018)甘仁律破管字第2

 

会宁县人民法院:

2020629日,贵院作出(2018)甘0422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精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王房产公司)《重整计划》。

一、本期重整出资金额15,000,000.00

依据《重整计划》“六之债权受偿方案,第四期出资金额额清偿项目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工程款优先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37.0811%[15,000,000.00÷(43,951,919.55-非清偿本期项目的第一期出资额3,500,000.00)]

二、本期应清偿金额15,146,983.06元(参见第四期债权清偿分配表)。

三、支持重整续建工作缓清偿及不予清偿的重整担保债权金额13,544,599.83,其中:

1、债权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缓清偿函告通知书”,本期11,513,535.85元破产债权清偿额缓分配;

2、管理人决定对本期可收取报酬1,096,530.83元继续缓分配;

3债权人陈圣湘以可清偿债权为重整提供担保,本期可清偿普通债权金额934,553.15元不予清偿

管理人认为,重整人即要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完成重整出资,又要组织资金进行工程续建,在疫情防控形势不定期严峻和资金等多重压力下,福建来宝公司缓清偿债权分配金额和管理人缓收取报酬方式支持重整续建,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前,陈圣湘为重整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因此,缓清偿等事项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本期清偿利益。

四、重整人本期实际出资金额1,500,000.00元。

五、本期实际清偿金额977,541.43元。

本期实际清偿金额包括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秋鹏龙普通债权二、三期缓清偿金额,以及张永明等9人超过平均工资部分普通债权二、三期缓清偿金额(参见第四期实际清偿明细表)。

六、本期破产账户提存金额633,031.20

1、债权人兰州农商行雁西路支行尚未证明借款人—白银市泽琛工贸有限公司清偿不能,该行本期清偿额433,836.99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2、债权人会宁县税务局因滞纳金不能全部清偿未得到上级批示的处理意见,本期应清偿税款滞纳金844.03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4甘肃为道路律师事务所(111,243.30)、张世陈(513.98)、何天凯(2,287.57)元,未提供接受银行转账信息;赵忠礼(2,726.91)未提供变更新账户信息,本期可清偿金额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5、债权人吴巧英未搬离交付破损房屋,本期可清偿81,578.42元提存破产专用账户。

、破产账户累计提存余额2,810,738.03

截止202234日破产财产管理账户提存余额包括:

1、提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雁西路支行第一期至第三期债权可清偿分配金额1,958,778.59元;

2、本期提存金额633,031.20元;

3、第二、三期提存减去本期补发金额和重整人各期实际出资金额与应清偿差额、支付转账和诉讼、评估费及利息结余等218,928.24元。

八、转支付情况

管理人依据兰州市城关区中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将其本期可得清偿金额进行转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向贵院报告执行重整计划第四期债权清偿情况。

特此报告!

 

 精王房产公司

财产管理人

                                2022419

附:

1《关于第四期清偿分配通知函》、《精王房产公司债权清偿分配表(第四期)》、公示截图复印件;

2、来宝公司出具“缓清偿函告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重整人出资1,500,0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二页;

4、《精王房产公司债权第四期实际清偿明细表》一份、银行汇款回单14页;

5、破产专用账户余额2,810,738.03截图一份;

6、《转支付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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