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指引

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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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指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豫01破申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5)豫0182破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就债权申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对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统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统称个人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补充申报的债权金额

费用

不超过12000元(含本数)的

100元/件

超过12000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的

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

超过300万元的

30000元/件

说明:(1)上述费用分段计算,不累加计算。(2)补充申报人所支付的补充申报费用由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费用,不纳入债务人/清算企业的财产范围。(3)如补充申报人拒不支付补充申报费用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审查和确认其债权。


三、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中国邮政EMS或其他快递均可)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邮寄申报

如债权人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请将债权申报材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郑州市平安大道与明理路交叉口正商博雅广场4号楼5层,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律师、王律师

电话:18339270067、15290060583

(二)现场申报

如债权人采用到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提交的方式申报债权,请按照以下时间和地址进行债权申报:

时 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地 址:郑州市平安大道与明理路交叉口正商博雅广场4号楼5层,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考虑到债权申报的时间及人力成本,为便利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工作,建议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一)(二)(三)三类申报材料(请按照给定模板附件填写):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请按照指定表格填写,可加页)

1、债权申报表

请在债权申报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申报债权金额(债权金额保留两位小数)、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该表中的“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到管理人办公场所实际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如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为申报人实际交寄日期。该表中首部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

填写完毕后请仔细检查,确保债权申报表中的申报债权总金额与债权申报书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一致,以及总金额等于表中填写的本金、利息、诉讼/保全/执行费及其他金额之和。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请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每份书面材料份数、页数、是否为原件等。    

3、债权申报书

请在债权申报书中具体写明债权金额构成(每部分费用类型及具体金额)、利息(如有)计算方式(并附利息计算表,列明详细计算过程)债权形成的基础事实、债权是否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是否已获得清偿等情况。请切记在债权申报书上勾选申报债权性质。

填写完毕后请仔细检查,确保债权申报书中的申报债权总金额与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一致,以及总金额等于债权申报书中各项目金额之和。

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以上材料落款处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在落款处签(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如未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管理人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其他机构);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参照范本附件);

(3)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下同)。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供如下授权委托材料:

(1)授权委托书(请参照范本附件);

(2)代理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供律师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如债权人为机构,且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为指定的债权申报联系人,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材料。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相关票据、划账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或付款凭证、放款凭证等证明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如郑州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须提交郑州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对外担保的公司决议,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如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

5、如债权涉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计算的,应提交关于利息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利息计算表,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列示;

6、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材料款或工程款的,应另行提供债权形成明细表,说明工程项目名称、送货金额、送货日期、已付款的金额、付款的日期、尚欠工程款金额,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项目合同、送货单、结算资料以及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以供佐证;

7、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商业汇票的,应另行提供商业汇票产生或流转的基础合同、纸质商业汇票的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电子商业汇票的银行系统打印件,如涉及被追索的,还应当提供已经清偿后手票据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另行提供如认购书、债券登记信息、回售申请等能够证明债权人系合法债券持有人的相关证据;

9、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10、债权如有清偿、抵销、被执行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包括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或第三方主体),须如实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11、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转让或受让,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原始材料。

以上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如债权人未提供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管理人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

(四)债权申报材料的提交

1、如采取邮寄方式申报,请寄出:

(1)材料(一)原件二份;

(2)材料(二)所列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二份;

(3)材料(二)所列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二份;

(4)材料(三)复印件二份。

在寄出上述材料的同时,请将材料(一)(二)(三)原件彩色扫描后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zhanghuaxin@celg.cn;

2、如采取现场方式申报,请携带:

(1)材料(一)原件二份;

(2)材料(二)所列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二份;

(3)材料(二)所列的其他材料原件一份(用于现场核对,核对后归还);

(4)材料(二)所列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二份(用于提交);

(5)材料(三)原件一份(用于现场核对,核对后归还);

(6)材料(三)复印件二份(用于提交)。

五、特别注意事项

(一)本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材料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二)债权人提供的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债权申报材料的纸张统一为 A4 型复印纸;

(四)附利息的债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附有利息的,利息应计至 2025年6月30日(当日不计收利息)止,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五)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及送达地址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六)请各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因本案债权人众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各债权人申报拖延,可能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以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表决权的行使;

(七)如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应合并填写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并在债权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每笔债权的发生事由、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

(八)如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抵销以及未来将获得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或者其他债务人的清偿,或涉及执行程序,债权人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九)如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应注明换算为人民币的金额, 具体汇率以郑州市中院裁定受理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日(2025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十)如债权人为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自然人或境外机构,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履行公证、认证及转递程序。如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为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十一)如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 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郑州市鑫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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