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暨最后分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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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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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暨最后分配通知

 2020)粤13破27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粤13破27-2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13破2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下称“《分配方案(一)》”)、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二)》”),以下统称“《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实施后,因涉诉未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等原因导致部分分配款尚未发放,且因光子公司破产财产(车辆)拍卖、结息等原因新增破产财产1,690,673.82元,现光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7,321,381.55元。现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如有)以及实施分配后其他破产财产变价所得及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破产财产,根据通过的分配方案规定进行再次分配”及“追加分配”之规定,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清偿顺序及依照《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债权额直接按比例向债权人进行后续支付,将分配款汇入分配对象确认的银行账户,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现管理人继续执行《分配方案》暨最后分配通知如下:

一、破产财产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时的提存分配额清偿情况

 

债权人惠州市方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会旗、崔瑛、孙定初、彭江、林永辉、杨绍炉、康玉兴、叶建全因涉诉未决等原因在《分配方案》中提存了分配额114,345,822.14元,现因前述债权人对应的债权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或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管理人已实施提存清偿分配额99,137,916.17元,对于剩余的提存分配额15,207,905.97元纳入本次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中进行分配。

(第一次、第二次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清偿情况,见附件1:《<分配方案>提存分配额清偿详情表》)

二、本次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

目前,光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7,321,381.55元,其中:

1.执行《分配方案》后剩余的破产财产15,630,707.73元;

2.车辆处置变价所得60,752.00元;

3.管理人银行账户新增结息收入1,629,921.82元(暂计至2025年6月21日)。

(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情况,见附件2:《破产财产汇总表(三)》)

三、破产财产清偿和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目前,光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7,321,381.55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清偿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案的破产费用金额520,526.94元,具体如下:

1)纳入破产费用的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剔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款41,557,333.33元后光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价值总额为192,605,841.57元(分配方案项下破产财产190,915,167.75+分配方案实施后新增破产财产1,690,673.82元),管理人报酬合计为5,746,058.42元(其中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已支付管理人报酬为5,199,695.36元),管理人本次对新增破产财产1,690,673.82元收取报酬合计16,906.74前述可收取的管理人报酬以人民法院核定为准。

(管理人报酬计算过程见附件3:《管理人报酬计算表》)

2)执行职务工作费用

本案在执行《分配方案》后,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492,570.20元。

2)预留破产费用

结合实际,本案因破产财产分配等需要发生破产费用,在本次分配需预留破产费用11,050.00元。该预留破产费用为预估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如某一项目实际支付费用超过预留金额,管理人可以使用其它预留项目的费用余额,最终剩余数额由管理人依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及清偿后的债权额直接向债权人依法后续支付或提请上交国库。

以上破产费用明细详见附件4:《破产费用详情表(三)》。清偿后,本次破产财产剩余可供分配的数额为16,800,854.61元。

(二)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分配方案(一)》中,因债权人惠州市方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剑锐、陈修才、范盛(债权已整体转让给黄靖)、康玉兴、李会旗在各自优先受偿范围内在对应的在建工程所负担的建设工程价款按比例清偿(含预分配),其中债权人惠州市方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会旗、康玉兴的债权因涉诉未决作预分配提存,现债权人惠州市方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会旗、康玉兴的债权金额及性质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无异议债权,故对于债权人惠州市方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会旗、康玉兴剩余的提存分配款应按各自优先受偿范围内在对应的在建工程所负担的建设工程价款按比例清偿。经核算,债权人惠州市方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建辉、叶剑锐、陈修才、范盛仍可获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分配款为428,054.12元、39,111.69元、287,301.51元、9,212.00元、48.30元,合计763,727.62元,其他剩余提存分配款纳入本次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中进行分配。

以上需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差额部分详见附件5:《在建工程变价款清偿明细表》。清偿后,本次破产财产剩余可供分配的数额为16,037,126.99元。

(三)清偿普通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为274,654,839.68元,于清偿破产费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列为第一顺位,本次未能足额清偿,清偿率为5.84%。

以上普通债权明细详见附件6:《债权分配详情表(三)》。清偿后,本次破产财产剩余可供分配的数额为0.00元。

(五)清偿劣后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款:“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的规定,对于已确认劣后债权,本次分配未能清偿,清偿率为0.00%。

四、本次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确认的分配原则及分配顺序等向各债权人提供的额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五、本次分配为光子公司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光子公司无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债权。

六、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分配对象自本次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对放弃受领分配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分配对象或按规定上交国库

七、特别说明:本次分配数额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显示。

以上,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稳步和有序推进,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债务人及债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若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本分配通知所载分配内容,管理人将依法继续执行《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

特此通知。

 

                       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8

 

附:

1.《<分配方案>提存分配额清偿详情表》;

2.《破产财产汇总表(三)》;

3.《管理人报酬计算表(三)》;

4.《破产费用详情表(三)》;

5.《在建工程变价款清偿明细表》;

6.《债权分配详情表(三)》;

7.《清偿和分配汇总表(三)》。


附件

(光子)关于继续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暨最后分配的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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