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3-10 公 开 人: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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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5)鑫泰化工破管字030  

各债权人:

2025年9月29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122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1226破8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职工情况进行了调查,截止2025年11月,债务人在册职工共计11人,上述员工均视为与鑫泰化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处于待岗状态,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由鑫泰化工发放待岗生活费或相关津贴。

因鑫泰化工名下无任何资产,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多年,无继续营业的可能,鑫泰化工也无需保留任何员工处理破产事务。因此,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12月17日向各员工发送通知书,解除该11人与鑫泰化工的劳动关系。

管理人结合该11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情况,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核算,因该11人在岗期间工资标准及后续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较低,无论按照上述何种标准计算均有失公允,管理人调查后按照2025年度阜阳市颍上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核算。(详见职工债权表)。

2025年8月29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为朱培民补缴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后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确认朱培民与鑫泰化工在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需补缴金额以人社部门核算为准。

管理人对上述职工安置及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债务人、职工从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权利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由管理人复核。对管理人复核意见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债务人、职工可以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仅作为本案第一批职工债权公示清单,后续管理人将继续调查本案存在的职工债权,如各债权人认为对鑫泰化工享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工债权,也可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便于管理人调查。

特此公示

               

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

(一)

序号

姓名

补偿年限

补偿标准(元/月)

债权总金额

备注

1

柴佳佳

14

2000

28000

经济补偿金

2

李军

30

2000

60000

经济补偿金

3

凌新胜

30

2000

60000

经济补偿金

4

葛硕韬

30

2000

60000

经济补偿金

5

徐永辉

15.5

2000

31000

经济补偿金

6

徐雪

19.5

2000

39000

经济补偿金

7

刘佰军

30

2000

60000

经济补偿金

8

燕兆颍

12

2000

24000

经济补偿金

9

王广军

30

2000

60000

经济补偿金

10

李祥

30

2000

60000

经济补偿金

11

范涡颍

15

2000

30000

经济补偿金

12

朱培民

/

/

确认与鑫泰化工在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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