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认可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认可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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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83  138 号之二

 

 

申请人: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晨宇,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 2025年 4  24 日裁定受理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 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担任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 人。

2025  7  11 日,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报告,述称《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 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已 经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且无异议,故提请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 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案系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 可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 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七条,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将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表决。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了破产财产分配规则, 已经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 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胡凡青

 

 

 

 

 

 

 

O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昆山法院 ”)于 2025  4  24  日作出(2025)   0583 破申 1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福公司 ”或“债务人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5  4  27  日作出(2025)苏 0583  138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担任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在昆山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为切实保障嘉福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福公司的实际情 况,管理人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  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根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再次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协助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依职 权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昆山市人民法院确定,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起至至 2025  6  6  日,管理人共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等 6 家债权 申报资料,申报债权总金额为 9,805,909.16 元,其中申报社保债权 43,866.90  元, 申报罚款 3,991.85 元,申报普通债权 9,758,050.41 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 了登记、审查,并编制了《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 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截至 2025  6  11 日 ,管理人审查认定了 6 家债权 ,债权金额合计 9,220,774.16 元           43,866.90         9,176,907.26 元,认定劣后债权 0 元。不予认定债权 585,135.00 元。不予认定 的原因为迟延履行金不予认定、利息计算错误。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嘉福公司第一批职工债权金额共计 25,500.99元,涉及职  1 名。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本案所有向管理 人申报且经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可参加本案破产财产的分配。

对于尚未经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本方案将为其预留分配额,待 其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且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再根据其债权数额向其进 行分配;如预留的债权分配额有剩余的,将根据本方案的规定依法分配给其他债 权人。

债权人因自身原因在本案债权申报截止日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参照财产 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向其收取补充审查费用。逾期申报债权最终经债权人会议核查 无异议且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对于申报时管理人已经完成的同顺位债权的分配不 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情况

嘉福公司名下目前没有资产,若后续发现破产财产并进行变价回款的,将根 据本方案进行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管理人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 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1.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 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人报酬;(2)办公费、会务费;(3)查 档费;(4)交通差旅费;(5)午餐费;(6)公告费;(7)快递费;(8)银行手续 ;(9)评估审计费;(10)档案保管费;(11)预留后期费用(含向各债权人转 账的费用等)。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 破产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债权(担保债权)

2.第二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3.第三顺序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

4.第四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5.第五顺序债权(劣后债权)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过程:

1)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破产案件申 请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职工债权

2)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参加分配的 普通债权金额+预留的普通债权金额)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 的银行帐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 予以提存,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确认单均视为 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 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分配的,则相


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 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3.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

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胜诉并发生 法律效力后执行到位的款项,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回收的款项,其相应的货币资 金纳入下一期可供分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不再重新表决。

 

 

 

 

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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