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破申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

(2025)粤19破申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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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 19 破申 128 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西路 79 号佳嘉豪园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晨,该公司监事。
申请人东莞市金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桂公司)
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金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经东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唯一登记
股东为汇丰粤深(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锦新。新
金桂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由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地房产
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登记状态为开业。金桂公司为
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向本院提交: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4.基本情况介绍;5.员工情况说明;6.承诺函;
7.股东会决议;8.基本春款账户信息;9.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
户专用汇款单;10.(2024)粤 1973 民初 7895 号民事判决
书;11.(2024)粤 1973 民初 9674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作出(2024)粤 1973
民初 96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进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向深圳市莲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564195.39 元、
违约金 70972.52 元、占用赔偿金 544107.03 元;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作出(2024)粤 1973 民初 7895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金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佳豪房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租金 7080430 元、违约金 1043594.44 元、占用
赔偿金 2575741.64 元。本院举行的听证过程中,金桂公司主
张在其 2023 年 12 月已经将承租场所返还给房东,并无再开
展实际经营,其主要财产为经营场所中的电梯等设备固定资产,
价值约 300 万元,并无拆卸,同时其母公司汇丰粤深(深圳)
有限公司已没有经营,没有财产,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桂公司是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金桂公
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金桂公司作为企业法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
破产原因,其申请破产清算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东莞市金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姚渠旺
审 判 员 祁晓娜
审 判 员 何玉煦
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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