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致监事林秀芬

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致监事林秀芬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上海新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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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致:林秀芬 女士

20256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新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新星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611日依法指定汪显水(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新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显示,您是债务人的监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您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具有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所有企业经营材料和财产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法定义务。您若不履行,将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1.您若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您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或拘留;亦可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您相关负责人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您若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从而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您将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3.您若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妨害清算罪等罪名,依法追究贵方的刑事责任。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您有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证照、税务、银行、财务等所有与债务人经营相关的资料和工具(详见《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请于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如您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应及时偿还。如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以上请予以重视并认真对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责任。

特此函告!

                             

 

 

上海新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发函日: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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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通知函【林秀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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