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03 公 开 人:广州市金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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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23日作出(2025)粤01清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市金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阜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72日作出(2025)粤01强清6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阳光清算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担任广州市金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陈菁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如贵方怠于履行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或者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市金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金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

单位: 阳光清算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邮箱:sunshineguangdong@163.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33

联系人:邓婷,联系电话:1988099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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