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要求股东缴足注册资本的通知

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要求股东缴足注册资本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9-21 公 开 人: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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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维源、纪心强、施春晨

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李素英、刘民锋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5)苏0509破申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9破14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结合企业信用查询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向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调取了债务人工商档案信息。根据上述资料显示纪维源、纪心强、施春晨担任债务人股东期间,先后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共计10000万元,其中纪维源认缴6000万元、纪心强认缴2500万元、施春晨认缴1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60年3月31日。截至本次发函之日,纪维源、纪心强、施春晨实缴出资仍为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现函告你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缴足各自认缴注册资本,若到期明示拒绝缴纳或到期以默示方式拒绝缴纳且未说明合理原因的,管理人有权就贵方未履行出资部分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缴。

特此告知

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二


附件

江苏铭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追缴出资告知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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