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公告

关于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31 公 开 人: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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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强清2号之一

申请人: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5-6层。

负责人:谢兰军,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2022年9月29日,本院根据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股东林静的申请立案受理昌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组成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5年12月24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昌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终结昌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受理对昌隆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昌隆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新路公园坑68号,1992年1月30日在海南省文昌市设立,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房地产经营。登记的股东林静(持股比例 50%)、吴小红(持股比例 50%)。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林静、吴小红分别实缴出资1000万元。2025年6月19日,昌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组审核认定昌隆公司债权总额 93548381.03 元(含职工债权243100元),昌隆公司资产仅有2265031.92元(不含结息)以及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航路与庆龄路交汇处的“昌隆城东商城”20629.5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上述不动产经六次拍卖、变卖未成交。清算组以昌隆公司资产显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琼96破申10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清算组对昌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清算组对昌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强制清算程序被破产清算吸收,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清算组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昌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文昌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长 龙蜀娟

审判员 白玉琳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王文丽

书记员 王泉淞


附件

【昌隆】(2025)琼96破申106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昌隆】(2022)琼96强清2号裁定书之一(终结强制清算).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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