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6-06-02 公 开 人: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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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6)华尔德破管字第11号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源法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6)赣0302破申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高洪艳对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2026)赣0302破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6年6月1日9:30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会议于2026年6月1日10:20结束。根据签到统计情况,应出席会议债权人共16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13家,其中1家为担保债权人,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3家,债务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13家债权人中,对会议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3家,其中1家为担保债权人(劣后债权不具有表决权)

会议对《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办法》《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以及“是否同意放弃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共三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主席以及债务人职工代表的监督下,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统计。表决结果情况以及形成的决议如下:

表决事项1:《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办法》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人13人,同意13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2.98%,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事项2:《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人13人,同意12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的92.31%,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0.06%,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事项3:“是否同意放弃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人13人,同意10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的76.92%,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1.08%,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办法》;

2、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3、通过“同意放弃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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