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爀斯堡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人接管及释明公告

南京爀斯堡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人接管及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5 公 开 人:南京爀斯堡保育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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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接管及释明公告

(2026)爀斯堡破管字第3号

南京爀斯堡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6年5月27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113破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谢兰芳对被申请人南京爀斯堡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爀斯堡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爀斯堡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爀斯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遵守法定义务并将债务人的资料移交给管理人。为顺利开展清算工作,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之合法权益,现管理人向您通知如下:

一、送达《公告》

现向您送达《公告》(详见附件),根据《公告》,自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给您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您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您不履行上述配合清算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您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您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

如您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您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二、请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人办公地址配合管理人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债务状况、职工债权状况、财物账簿去向、出资情况、印章证照去向等。

三、请您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债务人的以下资料移交给管理人:

1、所有财产、财产凭证、财产取得证明、财产文件等;

2、所有印章、证照、许可及授权文件;

3、所有合同协议及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所有关于债权、债务、担保、委托、对外投资等资料;

4、从债务人成立至今所有会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5、所有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6、办公电脑、文件储存载体及所有电子数据、授权密码;

7、涉及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的所有案件材料;

8、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名册、员工手册、员工管理制度文件、社保发放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等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9、与债务人相关的所有文件、财产及信息的线索。

四、请您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您的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管理人,同时向管理人提供监事有效的联系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

五、在您担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您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了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您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获取的收入和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六、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接上述资料的,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你方未妥善保管上述资料或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对爀斯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存在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或擅自处置、隐匿、转移爀斯堡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公告

(管理人联系方式:付建林,联系电话:13512544915;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邮编:210019)

附:

1、(2026)苏0113破60号《民事裁定书》

2、(2026)苏0113破60号《决定书》

3、《公告》

南京爀斯堡保育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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