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的补充说明

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的补充说明

公开时间:2025-07-04 公 开 人: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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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的补充说明

各评估机构:

2025年6月20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084 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苏1084 破42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基于华翔公司的资产有位于高邮市卸甲镇金家村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位于高邮市卸甲镇八桥社区月亮湾小区的商品房等资产,涉及房地产评估及其他实物资产的评估,因此,分成“房地产评估”和“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评估”两个评估项目遴选评估机构,现就《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补充说明如下:

1、有意参加竞争的机构可以就“房地产评估”和“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评估”单独报名。如评估机构同时具备“房地产评估”和“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评估”的评估资质(“房地产评估”需具备房地产估价一级资质)的,可以一并报名,但报名资料需按照“房地产评估”和“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评估”分别提交;

2、本项目接受“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实物资产(不含房地产)评估”机构联合报名。

特此说明。

           

            说明人: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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