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破230号-福倍至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及债务人相关人员义务告知书

(2025)粤01破230号-福倍至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及债务人相关人员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广州福倍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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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福倍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债务人相关人员义务告知书

2025)福倍至破管字第5

 

广州福倍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20日作出(2025)粤01破申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福倍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573日作出(2025)粤0123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刘丽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接管

管理人将开展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请贵方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及时联系管理人,认真阅读及填写附件所列文件,并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册及文书等材料(详见附件5《接管资料清单》)移交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各项清算工作。

如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烦请参照《接管资料清单》一并向管理人移交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账册及文书等材料

二、法律责任告知

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顺利推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法律责任向贵方予以明确告知如下: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不得以占有、保管的债务人财产实施如下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债务人的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6.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7.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8.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存在上述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债务人相关人员应按照附件5《接管资料清单》的要求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且不得有如下行为:

1.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债务人相关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债务人相关人员单独或综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告知

 

广州福倍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3


附件

福倍至-接管及债务人相关人员义务告知书-5号文.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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