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风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通知书

东莞市风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东莞市风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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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辉、刘涌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粤1971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莞市风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粤1971破27号之《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风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前,风正公司于20187月30日与你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前述合同,你方尚占有使用风正公司登记位于东莞市石碣镇沙腰村之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府国用(2005)第特1180号】及其上的建筑物,且截至目前未向风正公司返还,并主张对风正公司尚享有债权。管理人已多次通知你方如对风正公司享有债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管理人并未收到你方债权申报。

现通知如下:

1、关于合同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管理人从未通知你方继续履行上述《合作框架协议》,按照上述规定,该协议已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满二个月之时,即已于20246月3日解除。

为免你方误解误判,特书面函告提醒并释明如上。

2、关于不动产移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你方应立即无延误向管理人移交上述不动产。

3、关于租金收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你方无权占有使用上述不动产及收取其租金。

自法院受理风正公司破产申请后,上述不动产上占有使用费用应当向管理人缴交。你方无权继续收取上述不动产之租金,亦不得对不动产上现有之承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措施。

你方应立即停止前述非法行为,你方就非法收取租金及采取前述非法措施损害风正公司及其相关承租人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

4、关于债权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你方对风正公司享有债权的,再次通知你方,应请按此前向你方送达之申报指引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你方是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影响上述合同已解除的事实及你方应向管理人返还不动产及其上租金的义务

 

特此通知。

东莞市风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管理人通讯信息: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轨道交通大厦2号楼25楼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电话:180029100320769-23032198,邮箱:pcaj@gdclco.com.cn。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附件

Q008-通知书 【致谢辉、刘涌泉 解除合作协议及交付财产事宜 2025072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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