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佰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贵州佰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0 公 开 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49次
  • 打印

贵州佰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6)佰福破管字2号

贵州佰福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2026)黔2301破申1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贵州佰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福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黔2301破申12号决定书,指定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佰福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佰福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佰福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佰福公司的行为。

为做好佰福公司接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资质证书等经营相关的证照、文件;

(二)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电子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税务报表、重要空白凭证、债权债务清册及凭证、收据存根;银行账户、密码支付器、税控盘、电子税务账号及密码、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账号及密码、网银账号密码及U盾;审计、评估资料等财会资料。

(四)现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权利凭证;办公用品、车辆、土地、房屋、在建工程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等实物资产。

(五)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对外投资权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凭证。

(六)文件资料。包括:批准设立文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重要资料;行政文书、规章制度、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业务档案、资产凭证等。

(七)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二、管理人接管时,佰福公司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三、上述财产及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若贵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学校财产等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责任: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贵州佰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律师(18985950655);程律师(18008591239)

附:1、(2026)黔23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

2、(2026)黔2301破申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2026)黔2301破 14 号《公告》

附件

公告.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受理有关权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用).pdf 下载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