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关于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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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选任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公告

2025年7月17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江西辉煌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管理人需要聘请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润馨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对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的现状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对润馨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国·星子石材交易中心”项目(在建工程)及续建工程提供造价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管理人决定以书面评审的方式选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润馨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现持有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为吴润林,住所地为星子县南康镇紫阳路(百货公司大楼四楼),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范围涵盖:房地产开发;建材批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润馨公司开发建设有中国·星子石材交易中心(又称“庐山玉石文化艺术城项目”)1~14栋3层不动产,占地40394.75㎡,项目停工多年。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财务审计机构

1、对润馨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管理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对润馨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润馨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润馨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润馨公司现有资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润馨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5)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6)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7)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8)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9)专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自润馨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①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不当交易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润馨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②润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③润馨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审计部门需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④润馨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⑤润馨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⑥润馨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⑦润馨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

2、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破产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3、因破产案件办理需要,审计机构须在中选后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正式稿

(二)资产评估机构

1、组织对润馨公司现有资产的盘点工作并完成润馨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含在建工程)、车辆、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并向管理人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5、因破产案件办理需要,评估机构须在中选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正式稿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协助管理人处理和新施工方施工合同的谈判、复工前工程界面的界定、原施工方与新施工方的工程交接等工作,提供造价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

2、对“中国·星子石材交易中心”项目原施工方施工的建设工程的审定、结算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管理人要求,对原施工方的工程款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3、对“中国·星子石材交易中心”项目复工后工程跟踪审计、结算审核,对后期工程量进行预算,负责编制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6、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实际情况,应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需要工程造价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7、因破产案件办理需要,工程造价机构须在中选后30日内出具工程造价报告正式稿

三、报名资质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1、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在册的专业会计审计资质;

5、拟指派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在近三年内具备企业破产案件服务工作经验;

6、近五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7、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

(二)评估机构

1、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评估机构,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在册的司法评估资质;

5、拟指派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具有房地产评估师或土地评估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并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评估经验

6、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必须派人前往“中国·星子石材交易中心”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并详细了解资产情况和评估范围,未实地查看的不接受申报;

7、近五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8、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造价咨询机构,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4、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5、具有房地产破产项目未完工程及续建造价编审经验;

6、在近三年内具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服务工作经验;

7、近五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8、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必须派人前往“中国·星子石材交易中心”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并详细了解造价范围,未实地查看的不接受申报;

9、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

四、对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工作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2、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五、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1、本次遴选采取一次性固定金额报价原则,报价为含税费用,包括差旅费、人员食宿及其他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中选后不再增补其他任何费用;

2、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逾期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5、因润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本次服务无预付费用,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支付;

6、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遴选,即视为充分了解前述情况并接受前述付款方式,中介机构不得因此停止或拒绝按约定推进相关工作,也不得因此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或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

中介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报名材料,递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参与本次遴选,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材料评定:

1、服务意向书(原件);

2、保密函(原件);

3、报名人及从业人员与管理人、债权人、润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提供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报名人印章的声明(原件);

4、未被行业主管部门禁止营业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提供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报名人印章的信誉申明(原件);

5、有效的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具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在册的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房地产项目开发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润馨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提交时间等),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附不擅自变更团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承诺书(原件);

9、其他文件材料并加盖公章。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

1、以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提交一式两份,需进行密封并加盖公章

2、报名时间:2025年7月22日17时前;

3、报名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82号江西公仁(九江)律师事务所

4、联系人:易律师  15779709080。

八、评选方式

本次评选采取书面评审方式,评审小组将结合各中介机构的报价、方案、优势、经验、人员等综合优势进行评选,委托方将与最终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遴选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

2、中介机构的进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3、如本案最终未实际开展审计、评估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选机构不得就前期准备工作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所有。

 

 

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5718       

 


附件

审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遴选公告(润馨实业公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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