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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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闽01破申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惠娟对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2025)闽0105破5号决定书,随机指定福建谨诚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九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是否要求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追收股东出资并垫付相关费用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非现场会议表决相结合。

管理人对表决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序号

表决事项

表决情况

发出票数(票)

同意票数(票)

同意票数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1

《关于是否要求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追收股东出资并垫付相关费用的报告》

4

4

100.00%

2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4

4

100.00%

3

《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4

4

100.00%

4

《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方案》

4

4

100.00%

5

《管理人报酬方案》

4

4

100.00%

6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

4

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债会形成如下决议:

通过《关于是否要求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追收股东出资并垫付相关费用的报告》;

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通过《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通过《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方案》;

通过《管理人报酬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宏信富润(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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