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星等七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长江星等七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1-28 公 开 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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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7日裁定终止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并宣告长江星等七家公司破产,并于2025年12月30日指定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为长江星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自长江星等七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来,公司原有经营活动已基本停止,职工主要参与交接等破产清算相关事务。鉴于公司已无持续经营的可能,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不利于保障债权人、职工及相关各方的利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1.结合当前破产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况,长江星等七家公司与全体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的劳动合同将于2026年1月31日解除。长江星等七家公司在职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应依法认定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长江星等七家公司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含医疗保险费用),应依法缴纳至2026年1月。

2.管理人将依法对长江星等七家公司在破产受理前所欠付的职工债权(具体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管理人将制作详细的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请各位职工及时关注公示信息,如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项目或金额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请求。如管理人对更正请求不予认可,职工可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属于最优先清偿的顺位,经依法确认后将依法获得优先清偿。

4.管理人将依法妥善处理与职工有关的工作,职工如有相关疑问可向管理人咨询,联系电话:18871436600。

特此公告。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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