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3-02 公 开 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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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05 破 36 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根据马永根的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裁定受理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

(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

人。

审理中查明,2025 年 8 月 29 日,管理人召开了苏州古

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上述方案的异议期已届满,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公示无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志 华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杨 宁 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

附:《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5)苏 0505 破申 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悦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5)苏 0505 破申 31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苏州)

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虎丘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为切实保障古悦公司全

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古悦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

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根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再次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协助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依职权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

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管理人共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税务局7家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总金额为7,934,213.58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编制了《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 2025 年8 月 29 日,管理人已审查认定债权金额合计 2,449,083.71 元, 其中税款债权230,155.04 元,普通债权 2,218,528.67 元,劣后债权 400.00 元。 待定债权985,522.83 元,待定原因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以确认利息计算明细; 不予认定债权 4,499,607.03 元,不予认定原因为调整利息、违约金计算等。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所有的债权,经虎丘法院裁定确认后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参加破

产财产分配。

对于尚未经虎丘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依法裁定确认前,如实施破

产财产分配,将由管理人依法做提存处理。对于清偿资金做提存处理的债权,如果最终确定债权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 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情况

目前古悦公司名下无资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管理人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1. 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人报酬;(2)办公费、会务费;(3)

查档费;(4)交通差旅费;(5)午餐费;(6)公告费;(7)快递费;(8)银行手续费;(9)评估审计费;(10)档案保管费;(11)预留后期费用(含向各债权人转账的费用等)。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

破产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债权(担保债权)

2. 第二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3. 第三顺序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

4. 第四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5. 第五顺序债权(劣后债权)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过程:

(1)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破产案件申请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职工债权

(2)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参加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预留的普通债权金额)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 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 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确认单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分配的,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3. 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

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胜诉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到位的款项,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回收的款项,其相应的货币资金纳入下一期可供分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不再重新表决。

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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